4.2 整车要求


4.2.1 抢险救援车应由底盘、随车吊或具有起吊功能的随车叉车、绞盘、照明系统等部分组成,并随车配备抢险救援器材,具有起重、牵引、照明等功能。
4.2.2 抢险救援车燃油箱容积应保证消防车行驶100km后可以完成随车吊50次工作循环。
4.2.3 抢险救援车的驾乘员人数应为6~12人。
4.2.4 随车吊操作处应设有指示随车吊臂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,当绞盘为液压绞盘时,应在其操作处设有指示绞盘液压系统工作压力压力表。
4.2.5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、使用温度范围、容度、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。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。
4.2.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随车吊或随车叉车、绞盘和照明系统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.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。对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,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—2010第9章的规定,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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